职业介绍机构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者如何罚款?
答:《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
21
条规定,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
1
) 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2
) 提供虚假信息;
(
3
) 超标准收费;
(
4
) 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5
)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
6
) 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等活动;
(
7
) 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
8
) 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
37
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由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提请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撤销登记;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返回首页
] [
打印
] [
关闭
]
附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