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就业特殊服务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
29
条规定,公共就业特殊服务对象是指下列人员:
(
1
) 残疾人;
(
2
) 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
3
) 退出现役的军人和随军家属;
(
4
) 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需特别照顾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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