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就业特殊服务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公共就业特殊服务对象是指下列人员:
   1) 残疾人;
   2) 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3) 退出现役的军人和随军家属;
   4) 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需特别照顾的人员。
附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