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太仓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苏州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从2007年10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作出上调。
我市执行江苏省月工资一类标准,由原750元调整为850元;执行江苏省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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